银行保险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发布,出现这些情形将被评为不称职


【必奈斯克综合报道】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比如,有的董事监事独立性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有的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履职评价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认可。

在工作时间上,《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会议出席方面,《办法》规定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如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应评为不称职。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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